近来年,全国各地响应国家号召,扩大招商引资,努力优化营商环境,让投资者在建设项目造福百姓的同时,也努力争取让投资者享受到更多的利好政策和可观的项目收益。而本期做客节目的当事人,当初他怀着极大的热情投资了一个叫“天鹅湖”项目,谁曾想最终却遭遇了数年的搁浅,损失惨重,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听听他的故事。欢迎收看本期节目《搁浅的天鹅湖》。
满腔热血投资天鹅湖,惨遭项目巨变
2012年,当事人陈永(化名)的公司在江苏被招商引资并签订《天鹅湖文化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2012年5月当事人成立项目公司,2012年底,对天鹅湖景区进行土方开挖,在土方工程正式开挖前,当事人公司委托测绘公司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水面及水底高程进行测量,其中“天鹅湖西湖”的原始湖底平均高程为12.8米。
据陈先生介绍:公司于2014年10月经介绍与当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对“天鹅湖西湖”土方开挖工程进行施工。经双方确认土方未开挖前原始水底平均高程12.8米,设计平均挖深深度5.0米,合同工程总造价为912万元。根据工程需要,在对方公司负责人刘某进场施工前,当事人公司现场通知刘某和陈某(当事人公司负责工程的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成本控制部的员工)将平均挖深降低至2.0米。
“天鹅湖西湖”土方工程于2015年4月竣工,竣工当天,当事人陈先生要求对已开挖完成的现状湖底高程进行实地测量,得到的答复是“已全部测量完毕”。
随后,据当事人介绍:刘某向当事人公司申报工程结算,并提供由当事人公司工程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土方未开挖前实地测量图纸及开挖后的实地测量图纸。据当事人提供资料显示,图纸标明:土方工程未开挖前的平均原始高程为13.6米,开挖后的实地测量平均高程为9.94米,由此计算结算总造价为1800余万元。对此,当事人公司表示无法认可,于2017年两次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测量机构,对“天鹅湖西湖”开挖后的湖底平均高程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分别为10.81米和10.84米。至此,当事人公司持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再次聘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东、西湖开挖后的湖底平均高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开挖后的西湖湖底平均高程为10.97米。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但遗憾的是此案于2019年10月以“属于民事案件”做了撤案处理。
时间来到2021年10月,由当地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天鹅湖东、西湖再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开挖后的西湖湖底平均高程为11.0米,与2017年鉴定的湖底平均高程仅相差0.03米,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于2021年11月17日再次立案,案件至今无最新进展。
当事人陈先生表示:刑事流程无最新进展的同时,民事诉讼中他的公司也屡屡受挫,公司无奈最终以一套价值1300余万的房屋加680万的现金作为工程款进行了支付。
两份《告知书》下发,天鹅湖就此搁浅
祸不单行,在首次立案后的2019年1月8日,江苏省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天鹅湖项目公司下发了一份《告知书》,认定“天鹅湖”项目位于滞洪区内。2019年7月11日,当地河湖堤防管理处滞洪区又下发了《关于停止违法建设涉河建设项目行为告知书》,导致当事人陈先生项目被迫停工至今,损失惨重。据当事人陈先生介绍,关于滞洪区是否属实,陈先生认为至今无官方文件可供参考。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在我国,合同诈骗罪如何界定?项目工程被告知位于滞洪区内,最初的协议意义何在?事到如今,当事人该如何尽可能挽回损失?在节目下半场,法学教授张荆,法律评论员杨立民分别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当事人陈先生接下来可以采取的法律途径给出了建议。
关于本案,法律评论员杨立民认为:就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分析,本案归类为诈骗罪比较适宜,本案中出现了一个实际的施工人刘某,并非合同的签署方。当事人公司负责验收的陈某的行为,提供了不实的材料,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帮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先将刘某的诈骗罪确定后再做判断。
关于合同诈骗罪,张荆教授表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的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当事人陈先生的阐述:本案中公司抵给刘某的一套房屋被其赠送给了公司负责验收的陈某的侄子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当地住建局备案,如查实,则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随后张荆教授对项目工程被告知位于滞洪区内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表示首先应该确认天鹅湖项目是否真的被划为滞洪区,必要时可申请信息公开,这是属于当事人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积极争取。同时我国的行政法中有一个著名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关于本案中当事人如何尽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法律评论员杨立民认为可以向督察部门进行投诉、控告,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要求检察院介入案件的调查。对此,张荆教授补充表示,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终审后如果对审判存疑,可以申请再审。
时光荏苒,沧海桑田,如今的天鹅湖已搁浅数年,曾经的购房业主们也翘首以盼项目建成,当事人陈先生亦始终坚守,他希望给广大购房业主和公司股东一个交代,也想给自己一个交代。在节目最后,也真心希望当事人可以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
本期节目案件涉及的相关法条
1.【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